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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2019-05-24 19:45:44 来源:发证通知 【字体:

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人社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1 试点范围


(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2 工作步骤


(一)公布目录。人社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四)结果审核。对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试点机构根据人社部规定的证书参考样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妥善保管原始文档,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3 工作要求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要将试点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试点机构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机构,由人社部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要指导试点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提供命题指导、题库建设和考评人员培训等服务。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三)试点机构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试点机构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4 时间安排


(一)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启动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公布首批试点机构目录。


(二)2019年2月至5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2019年6月至9月,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公布第二批试点机构目录。


(四)2019年10月起,全面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机构名单


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五、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六、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八、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九、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十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十三、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十四、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十五、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


十六、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


十八、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